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厉行勤俭节约,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参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实行公函制度。公务接待需由派出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四条 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常驻地开展公务活动,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长省直单位常驻地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乡镇除外)、长沙县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龙街道范围内)。非在长省直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常驻地的范围按所在地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范围执行。
第五条 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在省内的,凭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对方单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餐标准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在省外的,按照当地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对方单位不负责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由对方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为接待用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标准内据实结账支付,接待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各省直党政机关应加强对单位食堂、所属宾馆等内部接待场所的管理,确保其能够提供以上标准内的工作简餐。
第六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七条 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检查指导、学习培训、研讨交流等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八条 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九条 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禁止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综合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秘书长审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一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公务接待活动从严把关,从严控制,统一安排,坚持秘书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严格审批程序。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一)综合部负责接待工作。在接到派出单位发出的书面公函后,由经办人填写《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公务接待清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接待清单》),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报秘书长审批,方可安排接待。
(二)接待工作完成后,综合部凭公函、《接待清单》、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务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严格食宿标准,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
(一)住宿标准。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报销,具体标准按《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差旅费管理办法》中住宿标准执行。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二)用餐标准。
1、确应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必须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鲍鱼、燕窝、鱼翅等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工作餐标准安排工作餐。
2、在常驻地范围内,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省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定期对工作餐安排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要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五条 规范资金支付。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六条 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外、境外来宾公务接待按《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