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监督,规范合同订立,防范合同风险,明确本单位合同审批权限和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合同拟定、审批和签章工作,确保合同顺利履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指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书面合同审批,包括冠以合同、合约、协议、契约、意向书等名称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批。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合同管理部门指代表本单位洽谈、签订合同的各业务、职能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业务经办人是合同谈判、签订及履行的第一责任人,并有责任保证合同最终文本与经各级审批后的合同文本在条款内容上的一致性。
第三章 授权审批职责
第七条 合同分为一般性合同和重大合同两大类。
(一)一般性合同。合同标的额在20000元(含)以下的合同。
(二)重大合同。合同标的额超出20000元的合同,需基金会秘书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均由秘书长或授权代表行使职权。
第九条 秘书长职责。
1、审批本单位所有格式合同和各部门的合同文本;
2、负责本单位对外重大合同的签章,并审核超出各部门负责人审核权限的合同;
3、授权业务经办人员代表本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条 合同管理人员职责。
1、负责草拟与业务相关的合同文本;
2、拟定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格式合同;
3、初步审核业务经办人员与合同对方商定的合同具体条款;
4、负责合同的归档管理(合同原件、合同审批单、授权书)。
第四章 授权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业务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各部门应尽可能使用本单位制定的格式合同或部门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各部门草拟的合同文本应先经法律顾问审查、本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审核、秘书长审批,填写合同审批表,形成正式书面文件,变更程序亦同。
第五章 合同单位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因业务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由秘书长或其授权人签章,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 单位印章仅限用于有关合同的签订,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
第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凭合同审批单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业务经办人需登记用印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原则上,单位印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单位印章到异地使用的,需经秘书长批准,并在综合部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